公告日期:2026-04-27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
为了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能力、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定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对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资金需求及可持续发展,建立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业务发展目标、未来盈利模式、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需求、外部融资环境及股东要求、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股东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或者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现金分红比例和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依据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若存在以下情况,公司可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或利润分配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3、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拟定后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且应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中小投资者的意见,最终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定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深交所互动易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媒体和中小股东关心的相关问题。
2、公司因前述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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