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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22 18:31:45 股吧网页版
国科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2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启元”或“本所”)接受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微”“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国科微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国科微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四)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会计、评估、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五)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等专业文件以及中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某些数据及/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七)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作废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目 录

一、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的授权...... 5
二、本次作废已履行的程序...... 5
三、本次作废的基本情况...... 6
四、结论意见...... 7

正 文

一、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的授权

2025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和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取消作废处理,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等。

二、本次作废已履行的程序1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作废履行了如下法定程序:

1、2026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2026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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