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者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公司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及 ESG
等专门委员会,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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