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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8:32:55 股吧网页版
佩蒂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投资者决
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即股价敏感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将应当披露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并在指定的媒体发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及时地披露
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涉及本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机构和人员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签署招股说明书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公司提交中国证监会并在其网站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二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
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上述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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