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他持股变动
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
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
内的;
(五)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
月的;
(七)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
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
的除外;
(八)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九)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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