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
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第 2 号自律监管指引》)和《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
整或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由公司投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
公司对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或者虽然未超过 50%,但是依据协议或者公司可以支配的表决权能对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构成实际控制。
第三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战略目标下依法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公司依据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资产控制的要求,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股东权利,并且对子公司主要从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内控制度、审计监督与考核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子公司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公司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和公司提名的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实现对子公司的管理。
第四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第五条 子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 号自律监管
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制定其内部控制制度,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子公司的组织、财务、经
营与投资决策、重大事项决策、内部审计、行政、人事及绩效考核等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相关管理制度适用于子公司,且子公司治理和管理制度应遵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自身的法人
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三会制度。
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如子公司为公司独资设立,则为股东)、董事会(或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下同)、监事会(或监事,下同)或审计委员会(或委员)。公司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监事或委员,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八条 公司依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以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选做适当调整。
第九条 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
权,对子公司股东会负责,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
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由公司派出的股东代表监事(或委员)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
围内行使职权,包括检查子公司财务,对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子公司股东会及公司汇报。
第十一条 公司在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任职岗位的
职责,同时应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反馈。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
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董事、监事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十三条 子公司须及时在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及时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四条 子公司依法经营,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子公司
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应服从和服务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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