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活动,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提升公司经济效益,防范经营风险,维
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
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
为,包括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以下统称委托理财)。
第三条 委托理财的原则:
(一)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
保值增值”的原则,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
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自有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
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
产经营资金需求。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理财产品的发
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
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需满足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等要求。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
能获得最大收益。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
决策程序、实施与监控、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执行,
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六)必须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
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七)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按照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条 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的应当同时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
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的产品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
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产品不得质押。
第五条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
用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管理层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
何委托理财活动,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报经公司审批。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
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
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使用自有的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委托理财金额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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