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
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其他承诺人(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
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以及《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统称
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
经营过程中作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
各项承诺的行为。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
(函)的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约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
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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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
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
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人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
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
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规定的要求,承诺人应当及时将作出的承诺事项
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
摘出,逐项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评估承诺的可执行性,确保承诺人作出的承诺事项
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第八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重大资产
重组有关各方、公司购买资产对应经营实体的股份或者股权持有人等应
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
自变更或者解除承诺。
第九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发生自身经营
或者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
无法履行承诺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说明有关影响承诺
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十条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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