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佩蒂动
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方)进行资金
融通或商品流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以自有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不属
于上述对外担保,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和
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本管理制度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
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
机构,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
准。
第六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
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
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
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除为子公司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
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七条 公司应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等信息);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的说明;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无不良贷款记录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
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除
外);
(三)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
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未能落实有效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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