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
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公司应
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
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
3 年以上;
(二)具有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
知识和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经证券交易所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
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
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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