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的议案。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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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新的董事候选人。
符合规定持股比例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董事会即将届满需要换届或者公司董事席位空缺之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应配合公司本次选举董事的相关安排。
符合规定持股比例条件的股东也可以在公司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股东会召开之前 10 日内(不含收到提案股东书面通知的当天以及股东会召开的当天)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核后按照修改股东会的提案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临时提案时间以董事会收到的时间为准,不足 10 日或者提名方式、提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则该提案视为无效,董事会有权拒绝,且股东会不得对未提前 10 日提交的提案进行表决。
自提名股东发出提案通知至本次董事会换届完成或者补选董事完成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提名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应低于符合提名董事条件相对应的持股比例。
第七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实行差额选举。
第八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前,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九条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人数
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董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第十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将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分别投
票。
股东在投票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可投票总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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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以待选出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在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可投票总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股东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投票总数。
股东所投的董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股东放弃该项表决。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拥有的有效投票总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股东放弃该项表决。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拥有的有效投票总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有效投票总数与实际投出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二条 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得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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