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障股东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
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至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辞任,应提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任报告,辞任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缺乏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之日。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董事会未批准而擅自离任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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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发生劳动合同提前解除或者期满不再续签等情形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但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仍需遵守本条前款规定。
第五条 董事会收到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报告后,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第六条 董事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的,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可以解除其董事职务,其解聘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的,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除其职务,其解聘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对其造成损害的,依据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
职务: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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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
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指
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未完成工作事项、财务账目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竞业限制承诺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若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公司应及时披露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确保股东及投资者的知情权。如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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