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信息使用人管
理,规范对外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
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
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
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
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
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
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
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
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
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
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银行授信、贷
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
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需向政府
有关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
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向
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
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
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
于向对外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
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
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
会秘书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报
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
交易的义务。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格
式见附件一),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格式见附件二),保
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十一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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