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报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关于绩效管理、薪酬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定义与《公司
章程》一致,其中:
(一)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范围的人员:
1. 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且实际承担公司经营管理责任
的董事,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如设有,下同)及其他内部董事统称内部董事,其考核结果及薪酬应用根据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考评情况、薪酬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等,按本制度相关要求综合确定并应用;
2.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其考核及薪酬的确定及应用同内部董事,但当
财务负责人按照国资监管要求同时兼任财务总监时,其考核及薪酬根据国资相关规定及要求执行。
(二)不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范围的人员:
1. 不符合本条款第(一)项所列的非独立董事,均不从
公司领取与董事职务相关的薪酬和津贴;
2. 独立董事的年度津贴标准为 10 万元整(人民币含税),
按季度平均发放。
第三条 薪酬和绩效考核基本原则:
(一)市场化和业绩效益导向原则:坚持市场化的激励约束导向,突出薪酬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对标市场和行业水平;考核的指标设计与公司经营目标及分管工作目标相匹配,考核结果兼顾公司整体及分管工作业绩。
(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完善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体系,完善考核评价结果与薪酬激励、干部选用的挂钩机制。
(三)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考核指标科学规范,考核主体客观公正,考核标准和程序公开,考核结果反馈及时。
第四条本办法的考核对象包括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基准薪酬、考核及薪酬应用的程序、考核系数及
绩效薪酬系数等,董事由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考委)负责前置研究公司被考核对象与薪酬和考核相关的政策、方案、办法等,以及被考核对象的考核目标制订、考核结果及薪酬应用实施方案等,组织对被考核对象的考评,并指导相关责任部门按本办法要求开展工作,其职责详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负责审批被考核对象的考核目标、考核结果及薪酬应用实施方案等事项,其职责详见《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二章 绩效考核
第一节 考核指标的制定
第五条 绩效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以
会计年度为考核周期,结果与年度绩效年薪挂钩。年度考核一般在年度财务报告披露后开展。任期考核在任期届满后组
织,与任期激励挂钩。
第六条 绩效考核指标:
(一)指标设置应聚焦国资战略和股东回报,统筹当期价值与可持续发展,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导向,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确定考核内容及指标。年度和任期考核内容及指标应适当区分、有效衔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质量效益指标、战略发展指标、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运用指标、综合评议指标、加减分事项组成,具体以董事会审批的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约定为准。
(二)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应当全面承接本企业年度及任期经营目标,原则上根据公司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确定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责任考核表。
第七条 其他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指标中可以
设置共同承担的共性指标(如公司整体业绩指标),但权重原则上不得高于 50%,个性化考核指标权重原则上不得低于50%。个性化考核指标不得简单挂钩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及任期考核结果。公司将依据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相似指标权重比重和个人年度及任期分管工作的重点任务,确定不同人员具体指标的权重。
第八条 被考核对象的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目标考核
表,与被考核对象充分沟通后,经薪考委前置研究通过并经董事会批准。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董事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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