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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5 18:36:07 股吧网页版
建科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6年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5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4 年 9 月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2014 年
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2017 年 9 月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一次修订,2021 年 11 月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
2026 年 1 月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公司有关制度以及其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或者发行公司债券(不包括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不属于金融类企业,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同时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
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证券法规部门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批管理。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
司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下同)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配合保荐机构或债券受托管理人在持续督
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或监督职责,开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或受托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九条 为便于区分,除本章总则外,下文其他章节如无
特别说明,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
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
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通过债券发行募集的资金同样适用前述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
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非募集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投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通过债券发行募集的资金同样适用前述条款。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
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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