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9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14 年 9 月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通过,2021 年 8 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定期会议第一次修订,2026 年 3 月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完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1101 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有关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治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门(即内
部审计机构,下同)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下同)和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经济活动等事项,实施独立、客观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国家有关规定、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内部审计职业与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保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选优配齐专职内部审
计人员,确保审计人员数量能够充分履行审计职责,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人员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向公司党委、董事会负责的
领导体制,内部审计工作由董事长分管。确因工作需要,公司董事长可以委托一名公司领导协管内部审计工作。为确保审计独立性,协管内部审计的公司领导不得同时分管被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和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
定,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公司党委、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任何个人的干涉。
公司党委、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整改情况报告;董事会依法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增强董事会运用内部审计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的能力。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审计、会计、工程、
管理、经济、法律、计算机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或职业资格,以及相关工作经验。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会计、工程、管理、经济、法律、计算机等专业职称或职业资格。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聘任、考核或解聘应当在充分征询纪委书记等人员的意见后,由董事会决定。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为防范关键岗位人员的廉政风
险,对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年限较长的人员,应当实行交流轮岗制度。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确立对内部审计的统领和管控地位,支持
审计部门统领开展内部审计的工作计划、人员调配和成果共享等工作,必要时通过设立专项审计组、业务板块集中审计、抽调人员交叉审计等方式,提高审计资源利用效率。
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并应当参与社会审计机构的选聘,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
第九条 审计部门依照内部审计制度的要求,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审计操作流程,创新审计方式方法,推进审计和风险管理框架深度融合,推进以大数据为核心的审计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审计效率,科学高效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激励政策,
通过积极推动和鼓励审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后续教育、职业资格考试等方式,加强审计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审计人员履职能力。
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