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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8 19:22:41 股吧网页版
英科医疗: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9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公司股份的申报、披露与监督,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224 号〕)、《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4〕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若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票。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交易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交易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交易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反馈,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 禁止交易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 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 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
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交易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凡开设个人股票账户的,要严格管理自己
的股票账户。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

第三章 信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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