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
其他形式的担保,即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公司作为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审议后需及时对外披
露。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
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上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业务往来和建
立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
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必要时,公司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应要求申请担保人至少提供以下
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最近三年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贷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等基本资料;
(六)不存在正在进行中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对申请担保人的行业前
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担保政策,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决议,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
(二)借款及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八)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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