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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09 16:14:00 股吧网页版
电连技术: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09


证券代码:300679 证券简称:电连技术 公告编号:2026-003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含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简要情况如下: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转让的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2)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 69.72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3)拟回购股份的金额及资金来源:本次拟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含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等)。

(4)拟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2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69.72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为 2,868,617 股,
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0.68%;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69.72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为 1,434,309 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0.3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
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5)实施期限: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 个月内。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股份计划,也未收到上述主体及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在未来三个月、六个月的减持股份计划。若以上主体后续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等情形,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方案或者股权激励方案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4)若存在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回购方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结合对自身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的充分考虑,以及近期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表现,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有效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并为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公司计划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含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等)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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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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