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条件成就及
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
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条件成就及
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
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隆盛科技”)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就公司本次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 及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价格”)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调整价格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该次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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