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二)实际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原则;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五)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如有董事会成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评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回避。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管理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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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六条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根据股东会确定的具体津贴发放。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以绩效导向为核心,根据公司经营业绩、部门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及个人的工作业绩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八条 公司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中长期激励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的主要原则基于相应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程度,年度经营目标及个人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指标。相关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支付追索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由董事会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每月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有权不予发放其当期及未支付的绩效薪酬、津贴等收益;在其离任后,发现其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有权追索其相应期间已支付的绩效薪酬、津贴等收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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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如因财务错报或其他原因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并据此调整相关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对于已超额发放的部分,公司应当予以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标准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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