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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9:56:00 股吧网页版
英搏尔: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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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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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Shanghai·Shenzhen·Chengdu·Nanjing·Hangzhou·Guangzhou·Sanya·Hong Kong

关于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搏尔”“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就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以下简称“本次赎回”)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和陈述,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陈述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赎回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
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赎回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赎回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监管机关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但不得因引用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申请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情况

(一)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2023 年 4 月 19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 年 5 月 12 日,发行人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上述议案。
(二)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024 年 8 月 7 日,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召开 2024 年第 13 次审议会议,
确认发行人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4 年 9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证监许可〔2024〕1235 号”《关于同
意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批复同意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三)发行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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