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中国-珠海
二零二六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 3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 4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 5
第五章 薪酬调整 ...... 6
第六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 6
第七章 其他激励事项 ...... 7
第八章 其他 ......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搏尔”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公司业绩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是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的机构。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部门负责配
合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七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如有董事会成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评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未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外部非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董事长及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统称“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领取薪酬,相关董事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原则上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基本薪酬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绩效奖励是对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职工作成绩与成效进行的额外奖励,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个人业绩相挂钩,于年终或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期间,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
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等。具体方案由公司另行制定。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公司薪酬制度,结合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岗位职级等进行绩效评价,并保留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具体保留比例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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