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汇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管理制度
中国-珠海
二零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操作原则 ...... 3
第三章 审批权限 ...... 4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 5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 6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 6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 7
第八章 附 则 ......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1)远期结汇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交割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2)外汇期权业务,是一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是否拥有按照规定汇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选择权,期权买方在向期权卖方支付相应期权费后获得一项权利,即期权买方在支付一定数额的期权费后,有权在约定的到期日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协定汇率和金额同期权卖方买卖约定的货币,同时期权的买方也有权不执行上述买卖合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开展的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视同公司进行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
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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