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业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证券业务部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或公司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4 个专门委员会并制定该等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董事会议案
第四条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代表 1/10 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可以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
第五条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 所提出的议案如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原则上应首先由各
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除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在
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外,其他向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应在董事会召开前 10 日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的审议议案。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
第七条 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议的生产经营事项以下列方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由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后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二) 有关公司的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共同拟订后向董事会提出。
(三) 涉及公司的对外担保、贷款方案的议案,应包括担保或贷款金额、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贷款的用途、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
(四) 有关需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人事任免的议案,董事长、总经理应根据提名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分别按照其权限向董事会提出。
(五) 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由总经理负责拟订并向董事会提出。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业务部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提案,并交董事长审定。
董事长在审定提案前,可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 2 个半年度各召开 1 次定期会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总经理提议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业务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业务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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