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的义务和责任,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或即将发生、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的制度,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
(一) 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项,需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 准确性,是指上报到公司各相关部门、财务部门及董事会秘书的资料要准确,不得有数据错误;
(三) 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完整地上报交易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同时须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将截至该笔交易结束时,连续12 个月内的同类交易累计的总额同时进行上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一级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下同)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 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事;
(四)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及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协调。公司证券业务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子公司及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一级部门、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并及时上报重大信息的义务。
信息报告联络人的确定及其变更应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业务部备案。
第七条 公司各一级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部门或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通报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3、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