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并参考《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但辞职委员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资格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协调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下列事项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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