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9 19:53:51 股吧网页版
中石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决策权,确保
董事会的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北京中石伟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本公司常设决策机构,非职工代表董事成员由股东会选
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审计
委员会成员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
议。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可以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专人 送出、邮件、公告、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七条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送交证券事务部或
者直接向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副董事长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可以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将书面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
3日前以专人送出、邮件、公告、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其他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书面的董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会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3日之前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