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及虽然持股数未超过50%,但可以对其实施控制的公司。所有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均判定为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向他人提供借款(含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三)其他投资。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不含提供财务资助),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均为公司合并报表数据,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不含提供财务资助),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均为公司合并报表数据,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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