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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9:54:48 股吧网页版
中石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与规范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并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并按照《公司章程》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对于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业务,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与关联方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公司与关联方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还应当适用《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监控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法务部门应当对委托理财业务相关合同、协议等文本进行法律审查。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理财业务审批资料、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文件,并建立委托理财业务台账,逐笔记录委托理财业务相关情况(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前述委托理财业务资料文件保存期限至少10年。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告,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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