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五条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会议文件,安排有关会务,负责会议记录,保障记录的准确性,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主动掌握有关会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六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导向功能,董事会秘书应确保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络人,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
第八条 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的制度,参加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第九条 负责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十条 负责协调来访接待,处理投资者关系,保持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负责协调解答社会公众的提问,确保投资者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
第十一条 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大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董事股份记录等资料。
第十二条 协助董事及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协调向公司其他审核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会议筹备、组织:
一、关于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董事会秘书在请示了董事长后,应尽快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则规定的时限、方式和内容发出通知;
二、关于董事会授权决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的提案,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关联性和程序性原则来决定;
三、需提交的提案、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与会者手中;
四、董事会秘书应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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