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履行主持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若审计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审计委员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审计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审计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按时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
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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