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一名。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董事长自动当选。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发展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发展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战略发展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发展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拥有向董事会的提案权。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公司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原则为现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二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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