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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9 17:17:26 股吧网页版
艾德生物: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至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过去 12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四条 公司与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三条第(二)项 4 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三条第(二)项 4 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三条第(二)项 4 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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