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各类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公司所有的业务和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对子公司承担审计职责,并根据履职需要,确定审计范围。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对公司重要的经营行为、子公司管控、财务信息披露和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公司依据自身规模、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相应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过程中获悉的公司重要经营情况及交易往来等信息数据,应当负有保密义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以有悖于法律法规、组织规定及职业道德的方式使用信息。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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