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布局或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的控股子公司,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
第四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规范运作
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通过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实现对子公司的治理监控。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会议提名,由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选举或聘任。
第八条 股东会是子公司的权力机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时,由公司授权委托指定人员(包括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股东代表在会议结束后应将会议相关情况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第九条 子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具体由子公司章程规定。子公司的董事由该公司的股东推荐,经子公司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原则上由母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
第十条 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且须由到会股东、董事签字。子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十一条 子公司设监事会或监事,其成员由其子公司章程决定。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子公司相关事务,子公司应指定专门信息提供责任人与证券部对接,负责申请、报备子公司相关事务。
第十三条 子公司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需按《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事先报告各子公司信息提供责任人。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定期、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报备有关子公司经营业绩、财务报表、高级管理人员聘任、薪资和奖金方案等信息及报表。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十六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应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的具体要求及时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向公司汇报生产经营情况和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报表数据,并对各类生产经营原始数据进行合理保存。
第十九条 子公司生产、经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如行业相关政策、市场环境或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可能影响到经营计划实施的,如报告期业绩实现数较业绩预测数或业绩承诺数相差较大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司。
第二十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必须经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审查并报公司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未经过上述程序的项目不得对外投资。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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