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智动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9


证券代码:300686 证券简称:智动力 公告编号:2025-057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至
2025年7月27日期间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
公告,并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名单公示期为 10 天,
公示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8 日至 2025 年 7 月 27 日,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
激励对象或对其信息有异议者均可通过书面、电话、邮件或口头等形式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馈意见。

截至 2025 年 7 月 27 日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
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关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的任职情况等资料。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结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导致重大误解之处。

3、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拟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中包含部分外籍员工,该部分外籍激励对象与其他中籍员工同为公司核心人员,在公司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公司通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进一步促进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将部分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