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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创业黑马:长安律师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docx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
性股票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 18 号中检大厦 9 层、10 层 邮编:100028
电话:010-84185889 传真:010-84486100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
票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创业黑马”)与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对公司本次授予和本次作废的相关文件、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有关财务数据或会计、审计结论内容时,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但不应视为本所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激励对象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保证:公司提供给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5.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交所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授予和本次作废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信息披露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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