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活动的管理, 规
范公司的投资行为, 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 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 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进
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及项目退出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一) 新设立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股权或权益性投资;
(二) 以新增或购买存量权益的方式取得或增加被投资企业权益;
(三) 项目合作方式的投资;
(四) 股票、基金投资;
(五) 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六)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投资。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 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 应履行必要的报
批手续。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 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 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是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方针、计划, 拥有对
外投资的最终决策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在其各自的权限范围
内, 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及时披
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