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
中的作用, 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
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并应当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公司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性要求和任职资格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
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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