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
权益, 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
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创业黑马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四条 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公
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在上
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