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山东双一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双一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双一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原则;
(五)不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管理办法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管理办法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管理办法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以及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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