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3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说明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
购买东莞市长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益光电”)100.00%股份并募集
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1、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
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一致,公司现对本次交易方案作出如下调整:
调整条款 调整前 调整后
交易对方中王锦平、殷海明取得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发行的新
股,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
不得转让。深圳勤益、深圳创益取得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发行的
交易对方中王锦平、殷海明取得本次发行股份 新股,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
购买资产所涉及发行的新股,自股份发行结束 内不得转让。祝志勇、易雪峰、赵志
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深圳勤益、深圳创 坤、殷锦华、廖公仆、赖成勇、石建
益取得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发行的新 宁取得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
股,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的新股,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祝志勇、易雪峰、赵志坤、殷锦华、廖公仆、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发生业绩补偿
赖成勇、石建宁取得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 协议约定的股份补偿事宜,则业绩承
发行股份购 涉及发行的新股,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 诺股东应按该协议约定进行回购或转
买资产之锁 月内不得转让。如发生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股 让。
定期安排锁 份补偿事宜,则业绩承诺股东应按该协议约定 同时,祝志勇、易雪峰、赵志坤承诺,
定期安排 进行回购或转让。 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发行
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前,若相关股份锁定的法 的新增股份(下称“新增股份”),自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即新增股份
发生变化,则交易各方将根据监管部门的最新 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登记至本人
监管意见对锁定期安排予以调整。 名下之日)起至完成《中山联合光电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取得的公司股份由于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之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
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 的业绩承诺且未触发减值补偿之日
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 (以审计机构专项审核意见、减值测
试报告结果为准,如完成,则完成之
日为专项审核意见及减值测试报告出
具之日)或者《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
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其利润
调整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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