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0
关于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TAIPINGFINANCETOWER,6001YITIANROAD,FUTIAN,SHENZHEN,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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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信达创重购字(2025)第 002-03 号
致: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分别于 2025年 12 月 1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
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出
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后,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的授权和批准、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有所更新,信达律师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对信达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见书(二)》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或进一步说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未发生变化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再赘述。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所涉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以确保《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信达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和释义仍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信达律师同意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作为联合光电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承担责任;《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仅供联合光电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信达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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