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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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1774 号
致: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环保”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费林森、盛建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中环环保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同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有关事实无法获得其他资料佐证或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时,本所不得不依靠中环环保及有关人士、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文件或专业性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得到中环环保及有关各方的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并且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事实材料。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参与对象考核标准等其他事项及财务、会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环环保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中环环保系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
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61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
知》(深证上〔2017〕517 号)同意,中环环保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在深交所创
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中环环保”,股票代码为“300692”。
中环环保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587237655P 的《营业执照》,
公司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 948 号中正国际广场 1 幢办 1608 室,法定代
表人为张伯中,注册资本为 42375.2983 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环保科技技术开发、咨询及转让服务;环境污染防治工程施工;环境工程设计;环境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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