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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02 18:13:25 股吧网页版
中赋科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03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6 第 00451 号
致: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中赋科技”)的委托,就中赋科技本次提前赎回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赎回”)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1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赎回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中赋科技本次赎回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中赋科技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赋科技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等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中赋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情况

(一)发行人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1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未来三
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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