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高履职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结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关于落实<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要求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全体董事、总裁、联席总裁、副总裁(含常务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董高”。
第三条 公司董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合法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确保薪酬管理流程、标准、发放等环节合法合规。
(二)权责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岗位职责、管理责任、经营风险相匹配,体现岗位价值与履职贡献。
(三)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绩效紧密挂钩,既激励积极履职,也约束失职失责行为。
(四)公平公正原则:薪酬政策、考核标准、发放情况兼顾同行业市场薪酬水平,接受股东、监管机构及社会监督。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薪酬体系适配公司战略规划,与公司经营效益、财务状况相协调,兼顾公司短期经营目标与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作为董事、高管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此制度,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财务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原则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按季度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但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专项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的设计及标准主要根据岗位价值、岗位重要性、工作强度、承担责任等因素综合制定。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经营业绩为依据,结合个人工作表现、工作成绩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后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占比根据岗位及人员职级情况在年度薪酬方案中进行确定。
(三)专项包括专项激励和专项惩罚,结合本年度战略和具体事宜,据实单议,
详见第十八条。
(四)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情况,可以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所担任高级管理职务领取薪酬;
(二)在公司任职未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及公司职工代表董事,按其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领取薪酬;
(三)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也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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