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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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Xi’an Tokyo Hong Kong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 录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4
二、 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5
三、 结论意见...... 7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盛弘股份 指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盛弘股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授予 指 盛弘股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盛弘股份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 指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案)》 (草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中伦 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规定,本所接受盛弘股份的委托,就盛弘股份实施的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盛弘股份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盛弘股份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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