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徐雁清)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5 年 1 月至 8 月,本人作为时任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现将 2025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徐雁清,1959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苏州大学在职
研究生学历,一级律师。1985 年 7 月至 1988 年 3 月,任无锡市法律顾问处实习
律师、专职律师;1989 年 3 月至 1995 年 5 月,任无锡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三
级)律师;1995 年 5 月至 2002 年 1 月,任江苏英特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二
级)律师;2002 年 1 月至 2021 年 3 月,任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
人(一级)律师;2021 年 3 月至今,任江苏恒念律师事务所合伙管理委员会主
任、合伙人,专职律师。2016 年 8 月至 2022 年 8 月,兼任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667)独立董事。2022 年 8 月到 2025 年 8 月,兼任无
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兼任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无锡市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外部独立监事,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情况
2025 年度,在本人任期内,公司共召开 4 次董事会和 2 次股东会。本人亲
自出席 4 次董事会和 2 次股东会。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股东会,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持续地关注公司的行业发展和经营情况,主动调查作出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认真审议,与公司管理层积极交流讨论,从合法合规的角度提出合理建议,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公司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本人认为,在 2025 年本人任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会议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且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本着审慎的态度,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后均投赞成票,无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5 年应
2025 年应参加 参加股东 本人出席股
董事会次数 亲自 委托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 会次数 东会次数
出席 出席 自出席会议
4 4 0 0 否 2 2
报告期内,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未发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况;未发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5 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 4 次,
提名委员会会议 2 次。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提名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亲自出席了所有会议,对所审议事项均表示同意。本人积极参与各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向公司管理层了解相关具体情况,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了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积极维护公司及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2025 年度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出席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一次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企业引入专业投资机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结合有关公司发展规划和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合理性予以审核。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沟通情况
2025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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