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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15:06:01 股吧网页版
4-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8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电话:021-58358013 | 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 429 号泰康保险大厦 26 楼 | 邮政编码:200120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致: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
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
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
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于 2026年 4 月 3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更新稿)》(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更新稿)》”)。

鉴于发行人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更新,发行人《募集说明书》
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现就《募集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的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3
二、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 9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 10
四、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 10
五、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0
六、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4
七、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6
八、关于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8
九、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 19
十、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1
十一、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3
十二、发行人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5
十三、结论意见 ...... 29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一)(更新稿)》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一)(更新稿)》含义一致。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系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发行已经发行人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规定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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